1、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錘、斧、錐、鏟、鍬、鎬等工具,矛、劍、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傷、割傷、劃傷、砍傷等銳器、鈍器。
2、對2000毫升(含)以上白酒,5個(含)以上打火機,10盒或200根(含)以上火柴,以及其他包裝上帶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標志或提示信息的日常用品類,如花露水、洗甲水、發膠、摩絲等也作瞭禁帶規定。
3、2015年5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交總隊公佈瞭《北京市軌道交通禁止攜帶物品目錄》。以後乘坐地鐵、城鐵時除瞭槍支子彈、管制刀具、彈藥、爆破器材、酒精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以外,《目錄》主要增加瞭部分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禁物品,但具有一定的殺傷性和危險性的物品,包括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運營安全的生活、生產用品也納入軌道交通禁止攜帶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