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並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並將結果告知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己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4、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