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須取得本市城鎮戶籍時間滿3年,且年滿18周歲,申請傢庭應當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傢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單身傢庭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30周歲。
2、申請傢庭人均住房面積、傢庭收入、傢庭資產符合規定的標準。城八區的上述標準由市建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價格等因素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遠郊區縣的上述標準由區縣政府結合實際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
3、申請傢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傢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傢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4、傢庭住房是指全部傢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申請傢庭現有2處或2處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積應合並計算。
5、傢庭收入是指傢庭成員的全部收入總和,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各類保險金及其他勞動收入、儲蓄存款利息等。
6、傢庭資產是指全部傢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現金和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