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但必須滿足相應的條件。
2、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3、又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幹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後重新就業的,再次失業時,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失業人員因當期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重新就業並參保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4、可知失業保險的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但必須滿足前次失業沒有申領過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過則必須重新計算繳費時間)。如滿足條件,原有繳費時間和當期繳費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並且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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