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職業資格證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傢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公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2、法律職業資格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該證書沒有硬性要求。
1、法律職業資格證是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原國傢司法考試)並依法取得的證書,根據《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公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申請律師執業、公證員執業和初次擔任法律類仲裁員,以及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法律顧問的公務員,應當通過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2、法律職業資格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其他法律職業對該證書沒有硬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