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方當事人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為無責任;
2、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他方為無責任;
3、一方當事人有過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這裡的過錯指的是在事故的發生過程中有無故意或過失的行為。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4、交通事故責任越大,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比例就越高,沒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一般的賠償比例:全部責任為100%,主要責任為60-90%,同等責任為50%,次要責任為10-40%。
經過公安交警部門的認定,要是屬於交通事故無過錯的情況,那麼此時當事人就不需要實際承擔責任。若無責任的一方是肇事方的話,此時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要是無責任是受傷的一方,那麼肇事者就需要實際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