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no護照即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英文:BritishNational(Overseas)Passport,簡稱BN(O)),是英國因應香港主權移交的問題,而在1987年7月1日起開始簽發予香港居民中具有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護照。擁有英國國民(海外)身份的香港居民大約有344萬,而持有這種護照的香港居民大約有150萬。
由於英國政府公然違背承諾,為540萬港人開通入籍英國渠道,中方於2021年1月31日起,不再承認BNO護照作為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香港入境事務處已經向香港國際機場航空公司委員會發出通知,要求遵照規定辦理業務。不少香港市民也都發現,想要入境香港必須出示香港特區護照或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歷史發展:
在20世紀70年代末,由於新界租期將在大約20年後屆滿,中、英政府遂就香港前途展開談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雙方在北京簽署瞭中英聯合聲明。簽署當日,中英雙方分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英國駐華大使館的名義,互相交換瞭關於香港居民國籍問題的備忘錄。英方在備忘錄中表示,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由於同香港的關系為英國屬土公民者,從1997年7月1日起,不再是英國屬土公民,但將有資格保留某種適當地位,使其可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而不賦予在英國的居留權。
英國政府在1985年制定瞭《香港法1985》(HongKongAct1985),以立法的形式確認瞭中英聯合聲明及英方的備忘錄。1986年6月5日,英國樞密院根據《香港法1985》制定瞭《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HongKong(BritishNationality)Order1986)。
《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中規定,由於同香港的關系而取得英國屬土公民的人士,會在1997年7月1日起喪失該身份,亦不可以繼續使用英國屬土公民護照,但他們可在1997年6月30日或之前申領英國國民(海外)護照,而在199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出生的合資格人士,則可在1997年12月31日前申領。1997年7月1日起,隻有原本已持有護照的香港居民可續領新護照。
另外,為瞭減少無國籍人士,《香港(英國國籍)令1986》中亦規定:
(1)在1997年7月1日喪失英國屬土公民身份的人士,如不賦予其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便會成為無國籍人士,則該等人士自動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2)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後出生的人士,如果在出生的其父母為英國海外公民或英國國民(海外),並且如不賦予其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便會成為無國籍人士,則該等人士可成為英國海外公民。
2019年3月30日起,英國內政部開始簽發封面沒有“歐盟”字樣的護照。
2020年7月23日,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表示,中方將考慮不承認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作為有效旅行證件,並保留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
2021年1月29日,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宣佈,自1月31日起,中方不再承認所謂英國國民(海外)(BNO)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份證明,並保留采取進一步措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