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相應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脯》和所附證明文件後,對於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佈發施工許可證;對於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後作相應順延;對於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並說明理由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