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針對詢問筆錄的證據類型還存有一定的異議,有的學者認為其屬於證人證言,而有的則認為其屬於書證。
2、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並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
3、詢問筆錄作為記載證人所提供的證言,具有法律的嚴肅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從上述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目前,該問題還存在有一定的異議之處,而相關的法律法規也並沒有對其作出一個嚴格的規定,不過不管是書證也好,證人證言也罷,我們都不可以忽視詢問筆錄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