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城中村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所以,城中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互相買賣流轉,賣給非本村人的屬於無效的買賣。
2、城中村的房子在買賣前,應該瞭解其開發主體是否合法,城中村開發的主體為村民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成立的具備法人資格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的經濟實體,或者是村委會依法委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3、城中村的土地,除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生產、生活使用外,有一部分被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出的房屋可進入市場銷售。城中村改造的房屋在交納土地出讓金,具備合法手續能夠上市的情況下,與普通的商品房是沒有實質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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