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其次,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則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最後,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保管一份原件,單位未提供原件給勞動者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提供。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