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讓金:經濟適用房按國傢、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發展可用住宅發售售賣土地出讓金和利潤分配管理方法的相關要求實行。
2、個人所得盈利繳納(已買經濟發展可用住宅售賣免繳):由賣方繳納。按賣價扣除地方政府發佈的當期經濟發展可用住宅均值價格、原付款超出居住面積規范的房價款和賣方按本要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合同印花稅、監證費後的純收益,按超量累進稅占比繳納。賣價高過本地當期經濟發展可用住宅均值價格50%下列的一部分,按20%繳納個人所得盈利,80%歸賣方。
3、合同印花稅:0.1%,買賣方各擔負一半。
4、房產契稅:1.5%,經濟適用房由買傢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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