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憲法 shí xiàn fǎ
詞語意思:
即時憲歷。
分詞解釋:時憲歷:
歷法名。制定於明末,清順治二年(1645年)頒行,正式采用定氣註歷。這是我國歷法史上第五次(即最後一次)大改革。
憲法:
一個國傢的根本法律。規定該國的社會制度、國傢制度、國傢機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在該國的法律中有最高的權威和最大的效力。我國先後在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訂過四部憲法。1982年憲法中的部分條款,後來又有修改補充。
時憲:
1.《書.說命中》:“惟天聰明,惟聖時憲。”孔傳:“憲,法也。言聖王法天以立教。”謂以天為法建立法制。後稱當時的教令為時憲。
2.即時憲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