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破侖法典 ná pò lún fǎ diǎn
詞語意思:
一般指法國拿破侖執政時期頒佈的民法典。因拿破侖主持編制,故名。1804年通過。它確立瞭資產階級的社會秩序,確定瞭公民在法律上平等和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原則。對後世影響很大。
分詞解釋:不可:
1.不可以;不可能。
2.不答應;不準許。
3.不輕易贊同或遵奉。
4.謂不符合,不稱。
5.猶不堪。
6.指缺點﹑過錯。
7.與“非”連用,“非……不可”,表示必須或一定。
主持:
①負責掌握、處理:主持分配事宜。
②主張:主持公道。
時期:
發展過程中的一段時間。
後世:
①後代
①:《詩經》和《楚辭》對後世的文學有很大的影響。
②後裔。
③佛教指來世。
頒佈:
公佈:頒佈法令ㄧ頒佈獎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