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zhòng cái
詞語解釋:
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民事、經濟等爭議作出裁決。在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並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在1994年8月頒佈仲裁法。
分詞解釋:達成:
達到;得到。多指商談後得到結果。
不得:
1.不能得到;得不到。
2.不能;不可。
雙方:
指在某種場合中相對的兩個人或兩個集體。
自願:
自己願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