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審 qiū shěn
詞語解釋:
古代復審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因於秋季舉行﹐故稱。清制﹐各省於每年四月﹐對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審核﹐提出意見﹐最後奏請皇帝裁決。
[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明清兩代在秋季復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制度,由司法部門審核案件,奏請皇帝裁決
餘經秋審。——清. 方苞《獄中雜記》
經秋審入矜疑。
分詞解釋:刑部:
我國封建社會掌管刑法﹑獄訟事務的官署,屬六部之一。
提出:
1.揭示;提請考慮、討論、接受或采納。
2.提取。如:他從銀行存款中提出一千元。
會同:
跟有關方面會合起來(辦事):這事由商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