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官 xiàn guān
分詞解釋:
1.禦史臺或都察院所屬的官員。因掌持刑憲典章,故稱。
2.主持歷法的官員。
分詞解釋:所屬:
1.自己隸屬的。
2.隸屬之下的;統屬之下的。
官員:
經過任命的、擔任一定職務的政府工作人員(現在多用於外交場合)。
歷法:
用年、月、日計算時間的方法。主要分為陽歷、陰歷和陰陽歷三類。具體的歷法還包括紀年的方法。
主持:
①負責掌握、處理:主持分配事宜。
②主張:主持公道。都察院:
官署名。明清時的監察機構。1382年明太祖廢漢以來的禦史臺,設都察院。專司巡按州縣,考察官吏,整飭風紀。1723年以六科給事中並入,合稱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