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diào jiě
詞語解釋:
通過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和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解決糾紛。在我國,有四種不同性質的調解:(1)法院調解,即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調解。(2)行政調解,即在國傢行政機關主持下進行的調解。(3)仲裁庭調解,即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的調解。(4)群眾調解,即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不同於和解。
分詞解釋:雙方:
指在某種場合中相對的兩個人或兩個集體。
通過:
1.通行;穿過。
2.議案等經過法定人數的同意而成立。
3.以人或事物為媒介或手段達到某種目的。
4.征求有關的人或組織的同意或核準。
自願:
自己願意而沒有強迫地去做的。
事實:
1.亦作“事寔”。
2.事情的實際情況;實有的事情。
3.幹實事。
4.事跡。
5.故實,典故。
6.指事物發展的最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