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 tōng pàn
詞語解釋:
1.公正裁決。
2.官名。宋初始於諸州府設置,即共同處理政務之意。地位略次於州府長官,但握有連署州府公事和監察官吏的實權,號稱監州。明清設於各府,分掌糧運及農田水利等事務,職務遠較宋初為輕輕。清代另有州通判,稱州判。亦指任通判之職。
分詞解釋:輕輕:
1.用很少力量或壓力地。
2.溫和地:溫柔地。
監察:
監督各級國傢機關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並檢舉違法失職的機關或工作人員。
糧運:
1.糧食的運送。
2.指運糧的道路。
公事:
①公傢的事;集體的事(區別於‘私事’):公事公辦ㄧ先辦公事,後辦私事。
②〈方〉指公文:每天上午看公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