榷鹽法 què yán fǎ
詞語解釋:
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幹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區設置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後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後,這種制度逐漸廢弛。參閱《新唐書.食貨志四》。
分詞解釋:鹽鐵:
1.鹽和鐵。亦指煮鹽﹑冶鐵之事。
2.見“鹽鐵使”。
專賣:
1.專門出售。
2.國傢對某種消費物品的生產和銷售﹐由專賣部門獨占經營和管理的制度。我國古代稱為“榷”﹐如榷鹽﹑榷酒﹑榷茶。
廢弛:
(政令、風紀等)因不執行或不被重視而失去約束作用:紀律廢弛。
鹽法:
官府管理鹽務所制定的政策法令﹑產銷制度和有關則例。
元年:
1.帝王即位的第一年。
2.指帝王改換年號的第一年。如漢武帝劉徹第一個年號是建元,建元七年改換年號為元光,這一年就是元光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