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 wǔ tíng fāng
詞語解釋:
伍廷芳(1842-1922)外交官。廣東新會人。留學英國。曾任駐美國、秘魯公使和修訂法律大臣。辛亥革命時,被推為革命軍代表參加南北議和。民國成立後,歷任司法總長、外交總長、代國務總理。1917年參加護法軍政府,任外交部長。1922年任廣東省省長,不久病逝。
分詞解釋:歷任:
多次擔任;先後擔任:歷任要職ㄧ參軍後,歷任排長、連長等職。軍政府:
軍事時期由軍人建立和領導的政府。
法律:
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傢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專政的工具之一。
護法:
①衛護佛法。
②衛護佛法的人。後來指施舍財物給寺廟的人。
③衛護國法。
公使:
由一國派駐在另一國的次於大使一級的外交代表,全稱是特命全權公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