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qīng miáo fǎ
詞語意思:
也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諸路常平﹑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春貸夏收﹐夏貸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減輕百姓負擔﹐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以後興廢無常﹐原意也漸喪失。
分詞解釋:以後:
比現在或某一時間晩的時期。
夏收:
夏代祭祀時戴的一種帽子。
二分:
1.春分和秋分。
2.分而為二。
3.猶言兩份。
4.十分之二,二成。
限制:
①規定的范圍:出入沒有時間限制。
②約束:舊的生產關系限制瞭生產力的發展。保守派:
指墨守成規,不求改革,甚至反對變革舊事物的政治派別或個人。